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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案例警示!码头扬尘“吹来”万元罚单,污染防治岂容懈怠?

发布时间:2025-12-31 13:54:52作者:江门交通运输

扬尘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港口企业在装卸、堆放等过程要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以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广东省江门市市交通运输局坚持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港口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梳理移交线索24条,立案查处港口码头扬尘案件9宗。

案例概况

案例一

2025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港口企业在其码头堆场内堆放着2500吨的砂石,大部分砂石处于裸露状态,未见采取覆盖措施,起风时持续产生扬尘。

经调查,执法人员到场检查时,该企业没有对堆放的砂石组织码头转运作业,属于在堆场贮存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该企业依法立案调查,并责令限期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江门市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法结合裁量标准及违法情节,拟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5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港口企业虽没有进行码头装卸,也没有在码头区域堆放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但码头区域有大量前期装卸作业时洒落的机制砂,该企业未及时采取喷淋、清扫等措施,运输车辆在码头区内行驶时产生较大扬尘。涉嫌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依法立案调查,并责令限期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江门市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法结合裁量标准及违法情节,拟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堆场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用煤企业自用煤炭应当实行密闭贮存。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受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四)装卸物料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智慧控尘,精准降尘

面对执法检查中暴露的扬尘管控短板——无论是堆场物料覆盖不到位,还是场地遗留洒落物未及时清理,都反映出企业需要更主动、更精准的扬尘管理手段。为此,我们提供两种针对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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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交通运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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