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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疏忽,万元罚单!浙江这家建筑公司“尘”价惨重

发布时间:2025-11-19 10:58:58作者:湖州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

案件回顾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治理扬尘污染,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浙江省南太湖新区综合执法分局以昼夜不间断巡查模式持续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控工作。

近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一起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工程车整治夜班执法人员在对杨家埠街道某建筑工地进行例行巡查时,发现该工地出入口道路上有泥块和带泥胎痕。经现场勘验和调取监控得知,当事人为湖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傍晚施工时对施工车辆未采取冲洗防尘降尘措施。

经调查,该公司在某某建设工程一期二标段工程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未对施工车辆未采取冲洗措施,导致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制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道路并在施工作业时采取冲洗车辆的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经执法人员后续多次复查,当事人后续施工作业均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查处情况

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南太湖新区综合执法分局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工程建设领域》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精准监测扬尘,科学防治污染

案例中该建筑工地因未对施工车辆采取有效冲洗措施,导致泥块与带泥胎痕污染道路,说明传统人工监管还是存在一定的盲区。而此类问题正可通过HT-DS200系列扬尘监测系统(泵吸款)精准监测与实时预警功能得到根本性解决。该系统通过泵吸式采样与激光散射技术,可对PM2.5、PM10、TSP等10项指标进行24小时精准监测,并配备自动除湿与直通式结构设计,有效避免雨雾天气干扰。若工地提前部署此系统,其实时数据反馈与可视化监控功能可第一时间发现扬尘隐患,从源头杜绝车辆带泥上路等违规行为,助力施工单位主动落实防尘降尘措施,避免执法问责与环境污染双重风险。

HT-DS200系统不仅能实现全时段精准监测,更具备智能联动抑尘的主动防控能力。该系统支持超标自动联动雾炮、围栏喷雾等抑尘设备,一旦监测到扬尘数据异常,即可及时触发降尘装置,实现“发现-治理”闭环管理。原装进口气泵与工业级传感器保障了长期运行的稳定性。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将扬尘治理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预防”,该系统正是建筑工地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提升环保管理效能的理想工具,为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坚实保障。

泵吸款.jpg

来源:湖州南太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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