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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码头扬尘!浙江两公司因忽视扬尘治理双双被罚

发布时间:2025-09-09 15:17:37作者:湖州发布

案例介绍

浙江湖州某建材有限公司码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5年6月17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某建材有限公司码头巡查时发现,该码头(东侧)有部分矿渣露天堆放,未进行防尘网覆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事后该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湖州某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码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5年7月1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州某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码头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码头作业时雾炮未开启,未进行防尘网覆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事后该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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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DS400海报.jpg

来源:湖州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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