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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河北2起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共罚款8.5万元!

发布时间:2025-02-12 10:40:28作者:城市管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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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置某项目建筑垃圾时,在施工现场出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使施工渣土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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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某职业技术学校工程时,施工现场大量建筑垃圾未清运,大面积裸露土方未苫盖,现场无抑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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