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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尘土飞扬!山西一企业因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12-25 14:48:59作者:平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施工现场尘土飞扬,视而不见?

案件情况

2024年8月13日至9月8日期间,某公司在某土石方作业施工时,土方装车过程中未采取湿法作业,以及其他有效的降尘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当事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现场勘验后,于9月18日向该公司下达《立案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于9月19日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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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公司从轻处罚,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范围中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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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危害

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会导致工地及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和卫生水平急剧下降,影响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正常工作和身体健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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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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