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热线:400-668-8797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

江苏某项目因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管控扬尘,被罚款 2 万元!

发布时间:2024-11-27 14:06:22作者:宿迁治污攻坚

11.27.png

2024年7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住建局在检查中发现,某项目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控制扬尘的行为,项目现场车辆出入口为西大门,西大门未设置沉淀池,未做好道路清洁,场内钢板上泥泞。2024年7月25日,区住建局初步核查决定立案查处。2024年9月27日区住建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9月30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主动放弃陈述申辨,2024年10月12日区住建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处罚决定

该涉案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沉淀池、未做好道路清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2条并按要求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因该单位按照要求改正,区住建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警示

扬尘污染防治在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及生态环境保护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工地施工扬尘治理,既是捍卫蓝天白云、绿水青山的环保使命,也是确保民众身心健康、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民生工程。这类问题在施工现场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缺乏充分认识。项目参建单位务必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明确并强化自身在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细化并落实到位。HT - DS200 系列扬尘监测系统(泵吸款)在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中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其功能强大,可全面监测 PM2.5、PM10 等 10 项关键指标,为精准掌握工地环境状况提供详尽数据。能按需搭配定制,如报警灯、双色屏等,满足不同工地的多样化需求。泵吸式采样借助原装进口气泵与自主研发传感器模组,凭借激光散射原理保障测量精度,直通式结构和自动除湿装置确保稳定采样,低压供电等设计提升安全系数。24 小时稳定精准监测,让扬尘数值变化清晰呈现。出色的防护与抗风能力,使其能适应户外恶劣环境与台风天气。超标自动联动雾炮等设备,实现智能除尘。4G 模块传输保障数据稳定传输,可视化监测与免费政府联网助力监管,智能化操控方便管理,有效提升工地扬尘治理水平,推动环保工作高效开展

泵吸式扬尘监测系统-1.jpg

泵吸式扬尘监测系统-2.jpg

泵吸式扬尘监测系统-3.jpg

来源:宿迁治污攻坚,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服务热线

    400-668-8797

    24小时在线

  • 电话/传真:

    0531-88982702

  • 售后电话:

    0531-69953385

  • 抖音二维码

  • 微信公众号

济南环泰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鲁ICP备130179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