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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擅移扬尘监测设备,罚款20000元!

发布时间:2024-04-24 15:48:28作者:环保宝山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工地西侧出入口和北侧出入口同一位置分别安装了2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经后续调查,施工单位为施工便利擅自移动东侧边界和南侧出入口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将原本分布于项目工地东侧边界、南侧出入口、西侧出入口和北侧出入口的4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集中安置在工地西侧出入口和北侧出入口,致使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有效反映施工现场实际扬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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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移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宝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启示意义

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是监测环境大气质量的重要手段。利用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开展实时连续监测,分析大气环境中颗粒物浓度变化,可以为环境监测和管理提供数据服务和决策依据;出现异常时,可以提醒易扬尘单位及时查找原因、采取降尘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建筑工地作为易扬尘单位,应当根据本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设置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点位选择和布局必须科学合理,能够全面反映工地扬尘污染排放。同时,为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位置不可随意变动。确因施工需要调整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位置,易扬尘单位应通过扬尘在线数据业务应用管理平台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调整后的设备位置应符合安装要求。

链接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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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宝山,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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