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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罚!

发布时间:2024-02-19 10:58:19作者:常熟治污攻坚

2023年12月5日,尚湖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单位场地上有大量的黄砂、石子露天堆放,场地上堆放物料均未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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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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