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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大量粉尘“迷人眼”

发布时间:2023-09-13 09:08:44作者:常熟治污攻坚

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粉煤灰装卸作业,但未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造成大量粉尘从仓库大门口溢出,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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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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