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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行拘!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官方公布多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7-19 10:07:05作者:环保365

2023年2月23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在对内蒙古某固危废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尾吸塔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数据异常。杭锦后旗大队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自动监控设备通入二氧化硫标气进行比对检测,结果显示检测浓度值与标气浓度值不相符。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人为拔开尾吸塔烟气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管,断开反吹气体管并用胶布封堵管口等违法行为。经调阅生产资料及询问相关人员证实,2023年2月23日13时许,该公司生产设备在生产硫酸过程中发生异常,导致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公司负责人赵某因担心超标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发现并进行处罚,便指使姜某将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管拔开,使尾吸塔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监测数据值降为零,以降低日均二氧化硫浓度数据逃避处罚。

【查处情况】根据调查情况,经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杭锦后旗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2023年5月12日,杭锦后旗公安局受理该案。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公安局随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和直接责任人姜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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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采样管路被人为故意断开


2023年1月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道滘分局(以下简称“道滘分局”)对东莞某科技公司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干燥废气排放口DA001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自通过自主验收后,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多次擅自将基准氧含量和空气过量系数两项参数修改为0,导致相关时段内的自动监控数据显示的折算浓度与实测浓度相等,数值远低于真实的折算浓度。2023年4月28日,道滘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该公司干燥废气工序对应的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日志数据进行了现场提取。

【查处情况】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公司及其运维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公司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道滘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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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线索进行调查发现,东莞津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委托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评报告表,但环评编制单位未开展现场监测,未出具噪声监测报告,在该项目环评声环境质量状况章节直接抄袭另一份环评报告表声环境质量现状的内容,仅仅修改了噪声监测的日期,监测数据等其他内容完全一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该环评报告表存在重大虚假。

【查处情况】该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1日对该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对该建设单位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对环评编制单位处所收费用5倍罚款(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对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处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对环评编制单位失信记分10分;对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20分,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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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测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水污染防治法》第82条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20万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4)《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5条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45条,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记过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2.监测弄虚作假的治安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


3.监测弄虚作假的刑事责任?

(1)《刑法》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第229条规定,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其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立案标准》还明确了三种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判刑的情况: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是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三是造假文件的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4. 监测弄虚作假的连带责任?

(1)《环境保护法》第65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2)《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12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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