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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将臭氧污染纳入!山东: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将追责

发布时间:2023-04-03 09:31:30作者:环泰仪器

   臭氧污染作为环境污染之一,被越来越多地关注并纳入治理。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首次将臭氧纳入预警预报。当发布臭氧预警时,启动重污染应急响应,实施工业源、移动源、面源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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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与2022年印发的旧版《应急预案》相比,现行版首次将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纳入预警。当预测日空气质量指数大于150并持续2天及以上时启动预警,各市可以发布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期间,各市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城市全社会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

   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各市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城市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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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预案》明确提出,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各市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此外,《应急预案》还增加了小微涉气企业类别,在符合排放条件和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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